案例教學法在通識法律課程的應用初探

蔡天助

摘 要

   

    前清華大學校長沈君山博士在討論通識教育的實踐時曾說通識教育面臨三種困境,第一是沒有人願意去管,第二是沒有教授願意去教,第三是沒有學生肯花精神去聽。這句話道盡了通識教育實踐上的困境。案例教學法是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 Langdell 在 1870 年所提倡。透過學者的詮釋,案例教學法是指配合案例的研討,運用案例的材料結合教學主題、強調師生互動及學習者的主動學習,並培養高層次理解、解決問題能力的一種教學法(陳惠馨,2007)。
    國內大學法律系早在民國 60年代就有學者提倡這種方法之重要性,但當時該方法用在說明法律理論及原理原則時所虛擬的案例,學生被動回應,也很少參與討論和回答問題。近年來應用案例教學有增加的趨勢,尤其是專題研究的課程,甚而也出現了「案例演習」 、 「案例研究」等課程。蔡志方(1997)也觀察到近年來,法律專業人員
的考試如律師、司法官、法制人員高考,甚至法律研究所的入學考試也以案例的形式出現考題。


    關鍵字:通識教育、案例教學法、法律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