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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劃推廣組]
107-110年度科技領域生活科技科教師第二專長學分班澎湖班-報名簡章(自行報名-第3階段)

發佈人員:企劃推廣組|公告日期:2020/6/11

已截止報名!!!

 

107-110年度科技領域生活科技科教師第二專長學分班-

澎湖班【報名簡章-第3階段】

 

 

本階段只招收澎湖地區教師報名

 

本二專長學分班尚有名額,

開放 自行報名 

報名截止至109/07/03(五)

 

【第 3 階段起為進階課程「結構設計」、「機構設計」、

「電子電路」等科目,學習難度較高,請慎重考量是否報名】

 

請詳閱簡章內錄取優先順序

自行報名錄取資格將依系所審查結果公告

 

一、依據:

    教育部107年6月13日臺教師(三)字第1070085517B號函、

        107年10月18日臺教師(三)字第1070184561號函辦理

二、開設班別:
    107-110年度科技領域生活科技科教師第二專長學分班-澎湖班(第3階段)

三、報名暨錄取對象,優先順序

1.澎湖地區具中等學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且依法取得中等學校相關合格教師證書且任教中等

  學校之在職專任教師。

2.澎湖地區具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且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中等學校代理、代課或兼任在職教師。

四、名額:數名。

五、課程起迄時間及學分數(暫訂,本校保留調整開班時間、課程及師資之權利)

生活科技第二專長學分班(31學分):

    第1階段:107年8月暑假(3門課,6學分)(澎湖)  

    第2階段:108年暑假(4門課,9學分)(高雄、澎湖)

    第3階段:109年暑假(3門課,9學分)(澎湖)

    第4階段:110年暑假(4門課,7學分)(高雄)

六、上課地點:※開課前另行公告上課教室

  • 澎湖:澎湖縣馬公自造教育及科技中心(880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326號)
  • 高雄: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燕巢校區科技大(82444 高雄市燕巢區深中路62號)

七、修業年限:以4年為原則(本校保留調整並縮短修業年限之權利)

八、課程規劃:將按照列科目表開課

 

課程名稱

必選修/學分數

科技與工程教育概論

必修/2學分(36小時)

圖學

(第1階段已授課1學分,第2階段將授課2學分)

必修/3學分(54小時)

基本設計

必修/3學分(54小時)

結構設計

必修/3學分(54小時)

能源與動力

必修/3學分(54小時)

材料加工

必修/3學分(54小時)

機電整合

必修/3學分(54小時)

電子電路

必修/3學分(54小時)

機構設計

必修/3學分(54小時)

工程設計

必修/3學分(54小時)

科技教室規劃與管理

(本課程通過學科測驗始得2學分)

選修/2學分(36小時)

 

 

 

 

 

 

 

 

 

 

 

 

 

 

 

 

 

 

(上列課程淺灰色字體為已授課完畢)

九、修課規定:

(一)本班每堂登記出、缺席狀況。學員請假經核准後而缺席者,為缺課;未經請假而缺席者為

    曠課。曠課1小時者作缺課3小時計;本學院將不定期檢核學員出缺席情形。

(二)本班學員修業期滿成績合格者(各科目及格標準為70分)且未逾請假規定時數者(各科缺 

    課時數未達(含)每科時數1/3),由本校發給學分證明書(本學分班僅授予進修推廣學分, 

    不授予學位證書)     

(三)

1.參加本班中等學校之在職專任教師,必須修畢且取得本生活科技第二專長學分班全部科目學分,始得以上列學分證明辦理加科登記,惟仍需依申請辦理加科登記之各師資培育大學其校內學分抵免以及採認相關規定辦理。

2.現職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須成為正式專任教師,且修畢並取得本生活科技第二專長 

  學分班全部科目學分,始得以上列學分證明辦理加科登記,惟仍需依申請辦理加科登記

  之各師資培育大學其校內學分抵免以及採認相關規定辦理。

(四)生活科技二專長學分班,學員需通過檢核方可取得學分,檢核辦法詳見:

生科總召計畫(https://sites.google.com/site/empowerteacher/test)

十、其他:

(一)各階段自行報名(無須繳交保證金)之本課程的學員,不補助交通費及住宿費。

(二)本報名表為第3階段報名使用,各階段皆須分開報名。

(三)本班各階段課程均須於開課當期修習完畢,無補課機制。

(四)所繳證件如有偽造或不實者,除取消進修資格外並自負法律責任。

(五)本班課程不受理學分抵免。

(六)本班錄取後,不得辦理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轉學。

(七)若因颱風、地震等非人力所能抗拒之原因無法上課,其不足之時數,另擇期補課。

【注意】本課程如遇颱風來襲是否停課,以當地縣(市)政府宣布「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停課」為準。

(八)本校保留課程調整之權利,其他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或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