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導師制實施辦法

本校95.1.13 94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通過

教育部9528日 台訓(一)字第0950018169號書函備查

一、 本校為加強導師功能,落實教訓輔三合一精神,並依據教育部92530日台(92)訓(一)字第0920074060號函及教師法第17條之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二、

第一條導師之設置原則如下:

           (一)校長為總導師、副校長及學生事務長為副總導師、各學院院長為院主任導師、各系所主任或所長為系所主任導師。

(二)大學部各班級以置導師ㄧ人為原則,學生人數超過20人以上之班級,得置導師2人。延畢生可以系主任導師或四年級導師為導師。人數過多時,可簽請校長同意後另增加一名導師。

(三)碩士班及博士班一、二年級各班,以置一位導師為原則。三年級以上,以系所主任導師為導師。

 

 

三、

 導師之聘任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凡本校專任講師以上之教師,均得聘任為導師,並以學生之授課教師或曾授課之教師為原則。

(二)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前一個月,由各系所主任導師商選有意願、並能確實指導學生者為導師,並將導師名冊送學生事務處彙陳校長核聘。在開學後一個月內,應將其導生名冊送交學生事務處彙整統計,以作為核發導師費之依據。

(三)導師遇有更調、出國進修或長期休假時,各系所主任導師應遴薦其他教師接替。

 

四、 各系所每週應至少固定安排兩小時班會(或班級活動)時間,並列入課程表公告實施。
五、 各系所應指定專人辦理導師相關業務。
六、

總導師、副總導師、學院主任導師、系所主任導師及導師之職責如下:

(一)總導師、副總導師之職責:
綜理並督導全校導師業務,副總導師負責導師制度之策畫與執行。

(二)學院主任導師之職責:

1.      領導系所主任導師、各班導師,實施導師制相關工作。

2.      召集並主持本院導師會議,討論導師工作及實施成效,每學期至少一次,可與院務會議合併舉行。

3.      召集並主持本學院週閏,出席各學院系所導師會議及有關之其他會議。

4.      協助系所主任導師塾決有關問題。

5.      考評並彙轉系所主任導師、導師所填之有關學務工作表冊。

6.      其他臨時事項。

     (三)系所主任導師之職責:

1.        領導系所導師實施導師制相關工作。

2.        召集並主持系所導師會議,討論導師工作及實施成效,每學期至少一次,可與系務會議合併舉行。

3.        邀請系所家長、導師,辦理懇親座談會。

4.        協調並處理導師及導生互選事宜。

5.        督導系所導師解決導生有關輔導問題,關懷導生意外事故、傷病住院、家庭變故等,並協助導生申請急難慰助金,及相關就學獎補助需求。

6.        考評並彙轉系所導師所填之有關學務工作表冊。

7.        出席院週會、系週會及有關之其他會議,並協助執行其決議。

8.        核定本系所學生有關刊物之出刊事宜。

9.        其他臨時事項。

              (四)導師之職責:

                      1.  充分了解導生之性向、興趣、特長、學習態度及家庭環境等,並作為學生與學校重要之溝通橋樑。

                      2.  指導導生註冊選課、課業學習、生涯輔導、參加課外活動、為人處事之道,協助解決導生有關學業、生活、交友、及心理等各種疑問,並鼓勵導生做校內外志願服務、服務學習,以養成健全品德。

                      3.  每週至少應安排二四小時為師生互動時段,作個別或團體輔導,並扼要記載。

                      4.  參加導生之班會、交誼活動、座談會、討論會、旅遊活動等。活動之進行可以個別或聯合方式辦理,每學期至少五次。每次與導生聚會後,應督促導生填寫「班級活動記錄表」、「建議事項紀錄表」,並經班級導師、系所主任導師核章後,送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彙辦。

                      5.  解決導生有關輔導問題,關懷導生意外事故、傷病住院、家庭變故等,並協助導生申請急難慰助金,及相關就學獎補助需求。

                       6.  親自訪視或電話訪問住宿校外導生,並依表格扼要記載。

                      7.  隨時與系教官、生活輔導組及校內相關單位密切聯繫。遇有導生特殊情形時,可商請系所主任導師及學生輔導中心協同處理,必要時得提請『學生輔導會議』做個案處理。

                        8.  對於導生優良事蹟或嚴重過失,可簽請學生事務處獎懲處理。

                        9. 考評學生操行成績,並按時繳交送至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

                      10. 指導學生假期生活,並把握時機實施民主法治教育。

                      11. 出席懇親座談會、學院系所週會、導師會議、導師座談會、導師校內外知能研習,及有關學生事務之相關會議,並執行其決議案。

                         12.其他臨時事項。

 

七、

導師費支給方式如下:

(一)導師輔導及活動費作為導師輔導學生及出席班級相關活動使用,如班會、座談會、討論會、班級旅遊活動及校外訪視賃居生等。

1.系所主任導師及院主任導師:依教師職級計算,每週核發1.3小時,按月核發,全年發給12個月。

2.大學部各班導師:依導生人數計算,每人230元,至多以20人為限,按月核發,全年發給12個月。

3.研究所碩、博士班導師:依教師職級計算,每週核發1.3小時,按月核發,全年發給12個月。

4. 師資培育中心主任導師及班級導師之導師鐘點費,不分教師職級及導生人數,按每月1000元發給,按月核發,全年發給12個月。

5.已領主任導師費者,不得再兼其他學生輔導費,或自行選擇較優之發給方式。

6.上述各項經費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提供名冊陳校長核定後,由總務處出納組造冊核發。

7.導師或教官帶領班級校外旅遊活動得另行申請差旅費。

(二)系所聯合導師活動費:作為系所主任導師辦理導師相關活動使用,如辦理系所週會演講、導師會議、懇親座談會、導師聯誼活動等。應檢附活動紀錄、照片及收據,由系所提出申請,加會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辦理核銷時亦同。其費用如下:1.系所合一(雙班以上):每學年40,000元。2.系所合一(單班):每學年30,000元。3.單一學系:每學年20,000元。4.單一所(碩博士班):每學年10,000元。5.單一所(碩士班):每學年8,000元。

(三)學院聯合導師活動費:作為學院主任導師辦理導師活動使用,如辦理院週會演講、導師會議、導師聯誼活動等。應檢附活動紀錄、照片及收據,由學院依班級數補助每學年每班400元,由各學院自行提出申請,加會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辦理核銷時亦同。

(四)全校聯合導師活動費:作為學生事務處辦理全校導師活動使用,如辦理全校導師座談會等,每學年30,000元,應檢附活動紀錄及收據,由學生事務處提出申請並辦理核銷。

(五)導師校內外知能研習費:作為辦理校內外導師知能研討活動使用,應檢附研討紀錄及收據,由學生事務處提出申請並辦理核銷。

 

八、 績優導師獎勵遴選要點另訂之。
九、 學生綜合資料表(B)每學期中由導師保管,期末需繳回系所辦公室,由各系所學務業務承辦人員簽收。學生畢業後須完成本(B)表各項資料,並做總檢驗後交回系所辦公室,由系所學生事務業務承辦人建檔永久保存,並列入移交。
十、 進修暨推廣部導師制另行訂定之。
十一、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