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4項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補助、委託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但應受補助、委託或主管機關之監督; 例科技部(原國科會)補助或委託本校辦理之研究計畫,致衍生之採購即為科研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如GPA),不適用政府採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