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之「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學生請假辦法」如附件。
說明:
一、本辦法經112年10月12日112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及112年11月15日112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並陳校長核定,自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適用。
二、應特別注意修正辦法第4條:學生請假類別,區分為註冊類、課業類、集會類及考試類四類。學生請假假別,區分為公假、病假、事假、分娩假(含流產)、陪產假、生理假、喪假、心理假八 種。
學生請假假別,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由權責單位檢核:第七、心理假:因心理不適請心理假,每學期五天為限,無需檢附證明文件。請假滿 三日後由班級導師主動關懷,請假滿五日者由學生輔導中心介入關懷。於期中 、期末考期間請假應檢附學輔中心或校外心理輔導機構等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