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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專區 - 請假流程 - 缺曠相關規定

缺曠相關規定

  • 學生請假經核准後而缺席者,為缺課;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缺席者,為曠課。曠課一小時者作缺課二小時計;一學期曠課達四十五小時者應予退學。惟代表學校因公請假經核准者,不作缺課計。

  • 缺課累計達某一科目全學期授課總時數五分之一者,扣該科學期成績5%。

  • 缺課累計達某一科目全學期授課總時數超過四分之一者,扣該科學期成績10%。

  • 缺課累計達某一科目全學期授課總時數超過三分之一者,扣該科學期成績30%。

  • 缺課累計達某一科目全學期授課總時數超過二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科期末評量,其成績以0分計算。

  • 學生成績因缺課之扣分由教務組執行。

  • 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而核准之事(病)假、產假,其缺席不扣分;致缺課時數逾全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得視需要與科目性質以補考或其他彈性成績考核措施處理,補考成績並按實際成績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