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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架構 - 博士學位學程

華語文教學博士學位學程修業要點


華語文教學博士學位學程修業要點(下載)

華語文教學博士學位學程修業要點(1150610_114-2-2教務會議通過)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華語文教學博士學位學程修業要點

108.9.9 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華語文教學博士學位學程規劃委員會議通過

108.10.23 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15年3月9日114學年度第2期第2次華語文教學博士學位學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5年5月27日114學年度第2期第1次文學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115年6月10日11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一、總則

本博士學位學程修業事宜,依本要點辦理。

二、修業年限

華語文教學博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修業期限以二至七年為限。

三、課程與學分

(一)本學程學生畢業前須至少修畢二十四學分(不含「論文」)。第一學年每學期應至少修習六學分,且不得超過十二學分;惟經學程主任同意後可減修,但仍不得少於三學分。第二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二學分,且不得超過十二學分(論文另計),學分數無法分割時,經學程主任同意得超修一學分。

(二)凡非華語文教學相關系所碩士畢業或以同等學力就讀者,須加修本校華語文教學研究所基礎課程至少一門。

(三)曾於國內外大學就讀博士班之研究生得申請學分抵免,依本校「辦理學生抵免學分要點」之規定辦理,惟必修科目不得抵免,且抵免科目成績不低於70分或C(含)以上。並於新生入學之當學期,依學校行事曆規定時間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且以申請一次為限,並由本學程委員會審核認定之。

(四)本國學生畢業前須取得「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外語能力合格認定基準」或在國內大學院校修習任何二種外語累計至少十二學分;外籍學生、僑生畢業前必須通過教育部「華語文能力測驗流利級(簡稱 TOCFL 5 )」檢定。

          若有特殊情形,得以專案提出申請,並由本學程委員會審核認定之。

四、論文指導教授選任

(一)論文指導教授至少一位須為本學程現任與曾任之專兼任教授、副教授,並得選任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之專兼任教師為共同指導教授。

(二)申請論文指導教授須於第三學期開學第一個月內向本學程提出,依學校行事曆規定時間提報教務處備查。

(三)本學程學生如需改聘或增聘指導教授,必須提出申請,再經學程委員會通過,簽報學校同意。

(四)本學程學生選聘論文指導教授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且依據「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研究生論文指導教授與考試委員迴避準則」實施之。

五、資格考核

(一)本學程學生須符合本要點第二點之相關規定,經本學程主任同意後,得申請資格考試。

(二)考試時間依學校行事曆規定之時間辦理。

(三)資格考試每學期舉辦一次,提出申請的學生須於申請當學期結束前完成考試。

(四)考試範圍為華語文教學相關領域研究,學生應自選一項議題,經學程主任同意後,始得考試。

(五)本學程學生入學後若有華語文教學研究相關論文發表於SSCI、TSSCI、THCI level 1、THCI level 2、SCI(E)、A&HCI、ERIC、HI、MLA、EI、PubMed期刊或經審查出版之專書者(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任一發表文章僅得由一位作者申請。文章若與本學程其他學生合著,應取得合著人著作聲明書,經本學程委員會同意,可抵免資格考試。

(六)資格考核以筆試方式為原則,亦得以筆試及口試合併方式舉行。

  1. 筆試命題委員至少二人(含校內、校外委員)。
  2. 筆試考試時間至少三小時。

(七)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不及格之科目得於次學期申請重考者,並以一次為限。

六、論文計畫考試

(一)本學程學生通過資格考試,且論文計畫經指導教授審查核可後,得於預定考試日期至少三週之前,向本學程委員會申請論文計畫考試。

(二)學生之論文計畫須以公開形式發表,並經論文計畫考試委員會通過。論文計畫考試委員會由校內及校外副教授以上教師共五至七人組成;或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亦得擔任學位論文考試委員會之委員。其中論文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校外委員應至少佔三分之一。

(三)論文計畫考試未通過者,於下一學期始得再度申請考試。

(四)學生於論文計畫發表通過之後,如需更改研究主題,則須依照論文計畫考試流程再次申請。

七、學位論文考試

(一)本學程博士候選人於修業年限內完成論文,且曾於學術期刊(期刊之種類由學程委員會認定之)、專書論文或篇章、會後論文集發表至少一篇(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且不含送資格考審查通過之論文),始准予參加學位論文考試。

(二)本學程博士候選人通過論文計畫考試六個月後,方得進行考試。學位論文考試之申請,應至少於一個月之前向本學程委員會提出。

(三)學位論文須以公開形式發表,並經學位論文考試委員會通過。學位論文考試委員會由校內及校外副教授以上教師共五至七人組成;或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亦得擔任學位論文考試委員會之委員。其中論文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校外委員應至少佔三分之一。如須改聘學位論文考試委員,須經指導教授及本學程委員會召集人同意後,始得改聘。

(四)學位論文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由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定之、且需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評定為及格方為及格,否則以不及格論。學位論文考試成績不及格而修業年限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但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七十分以上者,一律以七十分計算;成績仍不及格者,予以退學。

(五)通過學位論文考試並完成畢業手續者,由本校授予哲學博士學位。

八、附則

(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大學法、學位授予法、本校學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經本學程委員會、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