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語文教學博士學位學程設置要點(下載)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文學院華語文教學博士學位學程設置要點
108年9月9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華語文教學博士學位學程規劃委員會議通過
108年10月23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文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8年11月13日108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114年5月2日11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華語文教學博士學位學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4年5月12日11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文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4年5月28日 113 學年度第8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組織規程」訂定本要點。
二、本學程全名為華語文教學博士學位學程( Doctoral Program in Teaching Chinese as a Second/Foreign Language ),隸屬文學院,授予畢業生哲學博士學位。
三、本學程之運作視同教學單位,本學程設立「華語文教學博士學位學程委員會」(以 下簡稱學程委員會)負責學程之行政決策與運作;學程委員會議權責視同本校教學系所之所務會議。
四、學程委員會由七至九位委員組成,由文學院院長擔任召集人,文學院院長以及華語文教學研究所全體專任教師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及學生代表一人,其人選由本博士學位學程教師推薦,簽請校長同意聘之。委員任期一聘一年,得連續聘任。
五、本學程委員會應有全體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與會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重要事項應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與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六、本學程教師之聘用、評審等教師事務依照本校專、兼任教師相關法規之規定,並委由華語文教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開會決議之,陳本學程委員會通過後,續送院教評會議。
七、本學程課程之規劃與安排,悉依本校規定辦理,並委由華語文教學研究所課程委員會開會決議之,陳本學程委員會,續送院課程委員會。
八、本學程置主任一名,綜理學程業務。主任由學程委員會推薦,由校長聘兼之,負責學程行政事務。
九、本學程修業年限、最低應修畢業學分數、指導教授選任、資格考、口試等修業規定,悉依本博士學位學程修業要點辦理,該要點另訂之。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本學程委員會、院務會議、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