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請符合資格同學於115年1月10日前繳交相關證明至生輔組,以 辦理住宿費減免。
依據:教育部114年12月10日臺教高(三)字第1142203661A號令辦理。
公告事項:
一、請各系住宿校內宿舍同學符合以下身份者,於115年1月10日 前,將相關證明文件紙本繳交至生輔組。
(一)持有中低收戶證明或低收入戶證明者,請繳交證明文件影 本。
(二)現役軍人子女,請繳交現役軍人眷屬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三)僑外生持有本國身份證者,請繳交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二、第二學期住宿費配合出納組作業時程,請符合資格同學務必於 上開期限內繳交,以便辦理減免(補助)作業。
三、如未依時程繳交或未繳交,致無法辦理減免(補助)者,應依規 定繳交一般住宿費用,不適用減免(補助)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