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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資訊服務 - <抵免學分>

抵免學分之原則規定如下:

  • 科目名稱、內容相同者。
  • 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者。
  • 科目名稱、內容不同而性質相同者。
  • 以入學前十年內所修學分予以抵免。

抵免學分之申請,應於入(轉)學當學期依本校行事曆日期辦理。

申請抵免學分,以辦理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研究生經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者得酌情抵免,抵免學分數以12學分為限。本校學生經重新入學同一學制,其抵免學分總數若經系所同意,簽請教務處核准者,得不受限制。

碩士班研究生入學前曾於本校修讀碩士學分班課程,其成績達研究所及格標準,並經系(所)審核通過者,得酌予抵免,抵免學分至多以12學分為限,但各系(所)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

依照法令規定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之研究生,得酌情抵免,抵免學分數以9學分為限。

備註:學士學分不得抵免碩士學分。

辦理抵免學分需備妥下列資料,依規定時間逕向本學院教務組辦理。

  • 結(畢)業證明書影本
  • 成績單正本

本校辦理學生抵免學分要點 (連結,前往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