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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友園地 - 組織章程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事業經營學系

系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高雄師範大學事業經營學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發展宗旨如下:

一、 維持及增進系友間之友誼,共謀事業之發展。

二、 協助學弟妹之學業及德業。

三、 協助母系之發展。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市苓雅區和平一路116號國立高雄師範大學事業經營學系系辨公室。

第二章 會 員

第四條 本會分為個人會員、榮譽會員、贊助會員。

一、 個人會員:凡本系畢業於日間大學部、日間碩士班與夜間碩士 在職專班之學生或肆業,得申請加入為本會會員。

二、 榮譽會員: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通過得聘為本會榮譽會員。

三、 贊助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者,得申請加入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一) 提出修改章程提案權。

(二) 發言權及表決權。

(三) 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四) 參與本會舉辦之各種活動。

(五) 享有本會提供之一切服務。

(六) 其他。

二、會員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 擔任本會指派之職(任)務。

(三) 提供個人資料及於異動時更新。

(四) 繳納會費。

第六條 其本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喪失其會員資格。

一、 不繳納會費者。

二、 連續三次無故不出席例會者。

三、 不履行對本會其他應履行之義務者。

四、 經判處罪刑確定者。

五、 經宣告為禁治產中者。

六、 有其他足以妨害本會聲譽或違反本會章程情節重大者。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七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八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之,但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或基本會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聯合請求時,應由會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但臨時會員大會不能取代既定之會員大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以全體基本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舉行,但不得委託他人代為出席。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由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之。

第十一條 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均有一表決權,但不得委託他人代為行使。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一、 選舉理事及監事。

二、 罷免理事及監事。

三、 制定或修改章程。

四、 審查本會之預算及決算。

五、 檢討上屆會員大會決議案執行情形。

六、 聽取當年度之會務報告。

七、 通過年度工作計劃及方針。

八、 理事會決議案之複決。

九、 討論並決定有關會員權利及義務事項。

第四章 理事會

第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理事七人組織之。

第十四條 理事會設會長(理事長)一人,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五條 理事由會員大會就出席之基本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會長為單記法)選舉理事七人,以次多票者一人為候補理事,並就下列各項職務於選舉一併決定之。

一、 會長一人。

二、 副會長二人。

三、 理事四人。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為:

一、 執行本章程所規定之會務。

二、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三、 執行監事會建請辦理事項。

四、 經費及基本之籌劃。

五、 預算及決算之編制。

六、 財務之平衡。

七、 執行本會其他會務。

第十七條 理事之職責為:

一、 秉承理事會之授權執行其會務。

二、 就其所負職務對會長及理事會提出報告。

三、 對推行會務之會員提供協助並負督導之責。

四、 出席會員大會及與其職務相關之各種會議。

五、 推展並發揚本會之宗旨。

第十八條 理事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季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集臨時理事會議,出席理事會之理事有一表決權,出席及表決者均不得委託他人行使之。

第五章 監事會

第二十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三人組成之。

第二十一條 監事由會員大會就出席之基本會員以無名連記法選舉之,以次多票者一人為候補監事。

第二十二條 監事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於監事會休會期 間執行其職權。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之執行權為:

一、 會務之監督。

二、 對理事會執行會務提供意見。

三、 財務平衡之監督。

四、 財務收支之審核。

五、 對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


第六章 會 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議包括三項:

一、會員大會

(一) 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30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二) 定期會議於每年十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二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二、理事會議

(一) 由理事長召集之,每季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出席理事達二分之一(含)以上,且為過半數或較多數出席人數同意行之時決議方屬有效。

(二) 前項會議除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

(三) 臨時會之召開須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

三、監事會議

(一) 由常務監事召開,每季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出席監事達二分之一(含)以上,且為過半數或較多數出席人數同意行之時決議方屬有效。

(二) 前項會議除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

(三) 臨時會之召開須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提出。

第二十七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並不得委託他人出席本會。

第二十八條 會議之內容應作成記錄。


第七章 經 費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會員會費。

二、 會費孳息。

三、 會員樂捐。

四、 活動收益。

五、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會費之收取方式如下:

一、 基本會費:會員每年應繳交常年會費新台幣500元。

二、 十年會費:4500元(一次繳交)

三、 贊助會員。

四、 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之支出:

一、 業務行政費用支出。

二、 各種刊物費用支出。

三、 活動支出。

四、 回饋母系。

五、 其他必要支出。

第三十三條 本會之經費除為本會之目的事業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本會解散時,剩餘財產捐贈予國立高雄師範大學事業經營學系。


第八章 工作要點

第三十四條 本會之工作要點如下:

一、 舉辦系友聯誼活動。

二、 參與母校各種活動,如推薦傑出系友 返校參加校慶、系友返校經驗分享座談、返校參加畢業典禮等。

三、 提供就業資訊及進修升學資訊。

四、 製作系友通訊錄並隨時更正。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定事宜,悉依有關法令及慣例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