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理事七人組織之。
第十四條 理事會設會長(理事長)一人,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五條 理事由會員大會就出席之基本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會長為單記法)選舉理事七人,以次多票者一人為候補理事,並就下列各項職務於選舉一併決定之。
一、 會長一人。
二、 副會長二人。
三、 理事四人。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為:
一、 執行本章程所規定之會務。
二、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三、 執行監事會建請辦理事項。
四、 經費及基本之籌劃。
五、 預算及決算之編制。
六、 財務之平衡。
七、 執行本會其他會務。
第十七條 理事之職責為:
一、 秉承理事會之授權執行其會務。
二、 就其所負職務對會長及理事會提出報告。
三、 對推行會務之會員提供協助並負督導之責。
四、 出席會員大會及與其職務相關之各種會議。
五、 推展並發揚本會之宗旨。
第十八條 理事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季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集臨時理事會議,出席理事會之理事有一表決權,出席及表決者均不得委託他人行使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三人組成之。
第二十一條 監事由會員大會就出席之基本會員以無名連記法選舉之,以次多票者一人為候補監事。
第二十二條 監事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於監事會休會期 間執行其職權。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之執行權為:
一、 會務之監督。
二、 對理事會執行會務提供意見。
三、 財務平衡之監督。
四、 財務收支之審核。
五、 對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